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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境內居住者所得稅專區

請注意!支(墊)付款項予「外籍人士」時,建議事先與本組確認是否需要代扣稅金,代扣與否係由所得類別、在臺居留時間、原因、過程及結果…等因素綜合考量,不單純以是否入境或是否有居留證判斷,如:邀請專家學者,不論是實際入境或線上遠距,皆可能有所得稅代扣需要,因此,未免漏報所得稅衍生罰款,敬請於墊付款項前先行洽詢出納組。

特別提醒!即便受款者是「台灣人,只要國人當年度在臺灣居留未達183天,就屬於「非境內居住者」,亦有需先代扣稅金的可能。例:國外教書或工作之國人。


所得稅法:

第 2 條 第2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其應納稅額,分別就源扣繳

第 7 條 第2項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指左列兩種:

一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。

二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。

     第3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。

第11條 第6項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,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,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92條 第2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,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,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,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,並開具扣繳憑單,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,發給納稅義務人。


當年度(1/1~12/31)在臺居留日數未達183天者,依「非居住者」稅率就源扣繳

  1. 全月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.5倍()以下,按給付額扣取6%所得稅。
  2. 全月薪資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.5倍,按給付額扣取18%所得稅。
  3. 薪資所得以外之其他所得,按給付額扣取20%所得稅。(惟稿費版稅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,000元者,得免代扣但仍應列單申報)
  4. 機票或住宿費…等,如實報實銷免予扣繳

113年1月1日起,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為$27,470元。


外僑居留日數之計算:

  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」為準(始日不計末日計),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,累積計算。

  依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函,在我國居留之外僑,縱上年度已按居住者申報納稅,而繼續居留至次一年度時,仍應重新計算其次一年度之居留日數。

居留日數未達183天 居留日數滿183天

  依法,原則上每年7月3日前(閏年將提前一天)外籍人士所支領款項皆應「就源扣繳」。(相關扣繳標準請詳下方文件及連結)

  然依台財稅第30456號函《外僑居留期間之判斷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》,由聘任單位確認是否符合規定,如居留證期限當年度有超過7月3日中途不會離境,可於清冊說明欄加註『已詳閱台財稅第30456號函,居留期限:X年X月X日合於規』,則可自始即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。
居留期限請覈實填寫,初次請款請檢附居留證影本佐證。

聘用「外籍新生」請務必留意,學生最晚必須在7月1日前入境且之後不得出境,不符者居留日數勢必未達183天請依規定「就源扣繳」。          
若外籍學生為「應屆畢業生」,因離境時間難以確認,故不論其居留期限是否符合,上半年支付款項時建議先行「就源扣繳」。

原則上,每年7月3日前(閏年將提前一天)不會有人待滿183天,請領或墊支款項請按左側『居留日數未達183天』方式辦理。

  敬請聘任單位依前述計算方式確認居留日數是否符合規定,如已滿183天者,於清冊說明欄加註『今年度已在臺待滿183天』,餘者仍請比照『居留日數未達183天』方式處理。

  同一課稅年度內,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,即為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,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,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,減除免稅額、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,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  請注意!,當外籍人士離境不再來我國時或入境時間計算至當年度12月31日,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,再依「非居住者」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,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將由聘任單位負責追討或自行墊付,另,產生相關行政處罰時,亦請承辦單位自行承擔。